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侯马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

2020-07-08 00:00

第一章产业用地扶持

第一条我区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二条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土地出让价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第三条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分期不超过一年),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

第四条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容量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条符合《临汾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完成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50%以上的,按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租建厂房扶持

第六条新入驻开发区标准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申报入统或当年实缴到位外资不低于8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第一年给予厂房租金100%的奖励(先缴后奖)扶持企业发展。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七条鼓励现有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增资扩产,提高厂区土地利用率(在闲置土地上开发利用的除外),各项控制指标纳入片区控规维护,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经济贡献扶持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自税务登记年度起,按项目纳税额度给予奖励:第1-2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30%、40%、50%、70%给予奖励,第3-5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20%、30%、40%、50%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新引进的投资强度高、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产值效益好的项目,按税收强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给予纳税奖励。其中:

征地类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含)以上或纳税强度在9万元/亩(含)以上或产出强度在270万元/亩(含)以上的,自投产达效的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入驻标准厂房类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5000元/平方米(含)以上或纳税强度在500元/平方米(含)以上或产出强度在8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自投产达效的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条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对纳税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年度纳税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以上的商贸物流、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商业银行),分别按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30%、40%、50%、7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到我区设立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自税务登记年度起五年内,按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重大贡献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鼓励区内已投产达效的企业追加投资扩建,扩建项目按新项目对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纳税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和,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其它税种。

第四章科技创新扶持

第十五条新认定或通过复评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企业自主研发取得PCT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职务发明和购买专利不予奖励。申请专利奖励的,专利权人必须为开发区企业。

第十七条企业在技术研发、专精特新、两化融合、规模升级、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创新创业大赛等方面获得国家、省、市示范认证奖励的,按获得国家或省或市奖励中最高者1:0.5比例配套奖励,其中规模升级中对新入统国家统计局“四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外)。

第五章金融扶持

第十八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行、支行和公司,纳税主体在开发区,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支行奖励30万元;二级分行奖励50万元;一级分行奖励80万元。保险公司参照银行类金融机构执行,融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公司和分公司,纳税主体在开发区,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奖励: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奖励2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2亿元(含),奖励30万;2亿元—3亿元(含),奖励4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参照小额贷款公司执行。

第二十条在开发区新设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分公司,投资区内企业规模达到1000万元(不含开发区引导基金返投部分)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最高按其投资规模0.3%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时可享受第十一条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设立“风险补偿金”和 “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资金”,为区内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在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人才扶持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7名),按其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来我区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开发区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第七章 主导产业扶持

(一)智能制造产业

第二十五条鼓励区内企业争创各类国家、省级试点示范。企业被认定为省级试点示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医疗健康产业

第二十六条 重点推进医学影像设备、体外诊断产品、治疗设备、植入介入产品和医用材料、移动医疗产品等高性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企业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每个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每个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5—3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七条鼓励医疗健康企业落户开发区,免费提供公共仓储服务支持。

(三)现代物流产业

第二十八条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提档升级。企业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九条支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电商企业10家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包括电商直播基地),给予在线交易额0.1%的奖励,每家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条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建设。获得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商产业集聚区的运营单位、新零售电商基地或电商直播基地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省级荣誉奖励10万元,市级荣誉奖励5万元。

第三十一条鼓励扶持公共仓储中心建设。在开发区指定区域建设公共仓储中心,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正常经营企业达到10家以上,吞吐量达20万件的,给予第一年15万元、第二年10万元、第三年5万元的仓储场租补贴。

第八章 外向型经济扶持

第三十二条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在侯马经济开发区辖区注册登记进出口或加工贸易企业,且依托山西方略保税国际陆港口岸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进出报关的进出口或加工贸易企业,按企业的业务单量予以奖励,企业每通关一单业务奖励100元。

第三十三条年度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达到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或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给予年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20%、30%、40%、50%、70%的扶持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依托山西方略保税国际陆港口岸园区开展进出口业务或服务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1万元的办公场所租赁补贴。

第三十五条鼓励外资项目落户开发区,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重大外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章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第三十六条鼓励中介组织或社会人士招商引资。中介组织或社会人士引进符合本政策投资项目的,对其招商费用采取以奖代补(只奖励第一引荐单位或引进人)的方式给予奖励。对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公司法》规定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于副总级别以上且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争取国家、省、市政策倾斜、资源支持、资金扶持,推动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对我区产业转型和创新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可“一事一议”,另行制定具体扶持政策。

第四十条 本优惠政策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符合本优惠政策多项标准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奖;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最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十一条政策兑现由侯马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达到政策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业到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办理政策兑现。

第四十二条本政策由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侯马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产业政策(修订)》(2019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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